• 法官,劳动争议案件还要继续开庭到何时才结案啊?

    分类:实务札记 | 标签: ,,, | 浏览次数:773次

    虽然极少代理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要问其原因就是收费很难收起来,稍不注意,可能劳动者会投诉甚至弄一些对律师不利的言论。本文要谈的正是一劳动争议案件,是代表顾问单位应诉的。案件在前面9号一劳动争议案件开庭前的准备已有简单的说明,就不再重复了。

    劳动争议案件,其实大家都知道都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案件急剧飙升,再加经济环境,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格外的慎重,根据我的经验来看,目前在天河区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过于的浪费时间,每次开庭我都要从深圳赶过去,虽然第一次、第二次开庭还有一些事实未查清,但我认为,有些问题已经查实了,为什么还要将庭审持续下去呢?不明法官的如何考虑的,借此,将本案的现状、过程在此予以记录,希望,可以在以后的类似案件中能够提供借鉴,也给同行提供一些参考的资料。

    一、广州法院与深圳法院关于认定雇用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标准。

    广州对劳动争议案由,对用人单位未取得主体资格,劳动者以其出资人作为被告,依照广东高院民一庭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研报告指出,对用人单位没有取得主体资格的,且用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统一认定为劳动关系,非雇用关系。由于深圳区分特区关内外,仲裁委的裁决标准也趋于混乱的状况,但大多数都认为是雇用关系,非劳动关系。姑且不评论两地区的标准不统一是源头是什么,但至少可以说明一点,劳动争议应该统一裁判标准。

    二、劳动者作为原告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对用人单位的被告提交的证据表示否定,但未提供反证,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力和证明资格的确认。

    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资格的确认,完全在于主审法官,依照证据一般性原则和证据的类型来说,当事人的陈述的证明力是极其薄弱,最高法的证据规定明确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劳动争议案件实行的举证倒置,用人单位所举证据在没有反证被推翻,证据内容无瑕疵,通常下,应当对该等证据予以认定。

    三、考勤证明的形式与证明力的确认。

    考勤证明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书证,由于用人单位采取考勤方式多样化,如指纹考勤、电脑卡钟考勤、人工考勤、其他方式的考勤,指纹和电脑卡钟考勤证明目前已被广东高院和广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指导意见确认了其具有直接定案的依据。那么对于人工考虑,专人以表格形式记录考勤,证明力到底如何呢?我认为,只要是能够证明事实的真相,都是证据。证据的形式和内容是否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是认定作为证据使用的前提。

    四、旷工行为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

    旷工是一种违反劳动纪律的严重行为,之所以认为是违反劳动纪律的严重行为,是因为劳动者不遵守劳动纪律的前提下构成的结果,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有义务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通常下迟到、早退、离岗、怠岗也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但与旷工是有区别,前者为在岗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后者为不在岗的行为。所以,旷工事实足以构成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 by Richares @ 2009/07/19 21:41